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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条形码办理
上海条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上海条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A.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B.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C.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D.灵活实用:条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 另外,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 、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形码符号是当今商业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一种物流的信息载体,在这样的物体流动的各个链条中,计算机通过对附着在物体上的条码符号进行识别,实现了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工作。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错误,那么整个信息流通链就会断裂。信息的残缺将使系统做出错误的行为,与根本没有符号相比,有了条码符号而不去扫描常常会给贸易双方带来更大的麻烦。
而条码检测则是确保条码符号在整个的供应链中能被正确识读的重要手段。条码检测能帮助符号制作者和使用者达成一致的双方都能接受的质量水平,使他们能在一个给定的符号可接受性上或其他方面达成统一。条码检测是一个技术过程,通过该过程,可以确定条码符号是否符合该符号规范。首先是符合该类型的条码符号规范,其次是符合一些附加的规范。例如在某一具体的应用中,条码符号的参数应该遵循应用标准的要求。128码就是一个例子,统一代码委员会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为了在其系统中应用该代码,对其代码的格式、长度和数据内容的结构都作了近一步的规定。
所谓二维条码,简单地说就是将一维条码存储信息的方式在二维空间上扩展,从而存储更多的信息,从一维条码对物品的"标识"转为二维条码对物品的"描述"。 一维条码 二维条码使用二维条码可以解决如下问题:(1)、表示包括汉字、照片、指纹、签字在内的小型数据文件;(2)、在有限的面积上表示大量信息;(3)、对"物品"进行精确描述;(4)、防止各种证件、卡片及单证的仿造;(5)、在远离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实现数据采集。 美国Symbol公司1991年正式推出的PDF417的二维条码,简称为PDF417条码,目前已成为通用的国际标准。
PDF417二维条码具有如下的技术特点:
(1)信息容量大:PDF417条码可容纳1850个大写字母或2710个数字或1108个字节,比普通条码信息容量约高几十倍。
(2)编码范围广:该条码可以把图片、声音、文字、签字、指纹等可以数字化的信息进行编码,用条码表示出来。
(3)容错能力强:该条码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数学纠错理论和技术,可以有效防止译码错误,提高译码速度复原受损信息。
(4)译码可靠性高:它比普通条码译码错误率百万分之二要低得多,误码率不超过千万分之一。
(5)保密性、防伪性好:它具有多重防伪特性,其信息按密码格式编码,采用软件加密,并可以利用所包含的信息如指纹、图片等进行防伪。另外,还可以采用隐形条码防伪。
(6)易制作,持久耐用:条码可以印在各种载体上,可以使用多种印刷技术,条码阅读不需要物理接触,不受读取次数限制。
(7)成本低:它的成本远远低于磁带等存储介质,在网络连通情况不好时,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把大量信息的二维条码传送给对方。
(8)条码符号形状、尺寸大小比例可变:在保持条码所表示的信息两不变的情况下,PDF417条码的形状、尺寸和大小可以根据载体面积、业务需要和美工设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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