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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产品条形码代表什么?

作者:上海谦如条形码代办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5 08:45:53

条形码怎么申请?条形码申请3个工作日,办理需要执照,40一个可以单独编辑扫描价格很方便,{中码国际}上海条码办理资料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复印件盖公章3、汇到北京编码中心的汇款凭证(二份)产品条码数量10000个条码申请周期3个工作日条形码申请咨询信息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市场的入场券。

在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形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形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

上海条码打印机在使用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故障,下面给出打印机经常碰到的一些故障及通用的解决方法,该方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条码打印机,希望能对广大用户有所帮助。

1、所有指示灯闪烁,无法测纸

如果传感器出现故障,可以清洗传感器表面灰尘,或联系厂家更换。

2、标签纵向出现白线条

如果打印头表面粘有灰尘,或打印机长期打印出现磨损,可以用酒精清洗打印头或更换打印头。

3、打印中出现碳带或标签纸跑偏

如果压纸弹簧不均,或限纸器没有按表签宽度调整,可以通过调整弹簧及限纸器来解决。

4、打印效果极差、标签上无显示

1)、增加打印温度,即增加打印浓度

2)、更换碳带和标签纸

3)、重新调整打印头位置,尤其注意其左右高度一致

5、打印机所有指示灯亮,LCD不显示也不能操作

如果主板或EPROM损坏,可以联系你的经销厂家,更换主板或正确安装EPROM。

6、碳带发皱

1)、重新正确安装介质

2)、调整打印温度,尽可能满足打印要求

3)、重新设置打印所需的最小压力

4)、重新设置介质的正确走纸量。

7、参数设置不起作用

可能参数设置的不正确,如果确认参数设置正确而问题依然存在,可能是主板的问题解决办法∶重新开机进行出厂设置,然后再进行参数设置,并永久保存;如果重新开机,进行出厂设置后,按默认方法使用打印机,如果还是不行,只有送厂家更换主板了。

8、打印字符不清晰

1)、使用了劣质的色带或色带过期失效,请重新性能较好的色带。

2)、温度设置较低,色带不能完全转印,请提高温度重新设置。

3)、使用了劣质的标签纸,大大降低了碳带的打印能力,请更换较好的标签纸测试。

4)、打印头脏或其安装的位置不正确,请用酒精和棉签清洗或适当地调整打印头的位置,尤其注意其左右高度一致。

上海条码打印软件支持的条形码种类奇全,但是对于刚接触的朋友来说,不知道什么是条码类型,也不知道该条码需要用在哪个行业。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几种常用的条码:一维条码(条形码)Code128码128码是一种长度可变、连续性的字母数字条码,可表示从ASCII0到ASCII127共128个字符。Code128码本身有三个字符集,A/B/C。你看到标有ABC的就是可以自己选择的字符集。没有标有ABC的则是由条码软件自动选择字符集。有关ABC三个字符集的区别,可以参考:Code128一维条码中A码、B码、C码的区别。Code39码Code39码是一种条码类型,可以编写大写字母(A到Z),数字(0到9)和少数特殊字符,如¥符号等。39码在哥哥额领域都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目前主要应用于工业品、商业资料及医院用的保健资料等。

Code93码Code93码与Code39码具有相同的字符集,但它的密度要比39码高,所以在面积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用93码代替39码。EAN13码EAN13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条码,即通用商品条码,通用于全世界。我们在超市购买的商品上一般印的都是EAN13码。EAN8码EAN8码的左右资料编码规则跟EAN13码相同,EAN缩短码共8位数,包括国别码2位,产品代码5位及检查码1位。当包装面积小于120平方公分以下无法使用标准码时,可以申请使用缩短吗。GS1128码GS1128条码是UCC/EAN128条码的新名字,它只是code128的一个特殊子集。

GS1-128条码是EAN.UCC系统中唯一可用于表示附加信息的条码。可广泛用于非零售贸易项目、物流单元、资产、位置的标识等。ITF14码ITF14条码是一种连续型、定长、具有自校验功能,并且条、空都标识信息的双向条码。主要用于标识非零售的商品。以上就是常用条形码的介绍,条码打印软件不仅支持多种条形码的制作,而且制作出来的条形码识别率可达A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上海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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