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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产品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上海谦如条形码代办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0 08:24:58

13位的EAN商品条形码分为四部分:

一、前2-3位为前缀码,表示分配代码的国家或地区,我们国家大陆地区是690-695。

二、包括前缀码的前7-9位为厂商识别码,标识获得代码的企业。

三、厂商识别码后到第12位的部分为商品代码,由企业自己编制。

四、最后一位为校验码,由前12位通过一定的公式计算得出,用于保证数字识别不会发生错误。

商品上海条码在编码时必须遵守惟一性、稳定性及无含义性原则。

1)惟一性。惟一性原则是商品条形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应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商品的基本特征项是划分商品所属类别的关键因素,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不同行业的商品,其基本特征往往不尽相同;同一行业,不同的单个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管理需求,设置不同的基本特征项。

2)稳定性。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一商品项目,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商品代码。即使该商品项目停止生产,其商品代码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项目上。

3)无含义性。无含义性原则是指商品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有含义的编码,通常会导致条形码编码容量的损失。厂商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最好使用无含义的流水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上海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质监部门在查处商品上海条码违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厂家给基本特征不同(但又比较类似)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所规定的“商品代码唯一性”原则。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厂家也想将商品代码分配得更加具体些,这样将更有利于商品分类管理,只是因为超市会以一个商品条码代表一个商品种类来收取厂家的进店费、上架费等费用。商品代码分配得越具体,则意味着产品种类越多,进店费当然也越高。厂家就是因为吃不消这些进店费才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的种类,也因此违反了商品条码相关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领域。无论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还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商品条码技术都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国家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都明确要求加强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主要应用于全球商业贸易活动。尤其是零售商品条码以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其方便快捷、准确无误的优点极大方便了销售商和顾客,减少了顾客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结算效率。总之,商品条码“便于销售管理、便于商品流通、便于扫描结算”的技术优势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技术革命,为促进商业贸易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生活中,个别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出于利益需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这无疑给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商品条码工作的正常运行。多一个商品条码就要多收取一份进店费,这将导致厂家分配商品代码时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种类,只能对商品进行模糊分类,很容易出现因商品代码分配不规范而造成商品种类混乱。厂家的无奈之举,不仅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给厂家本身的管理和超市的销售带来极大的不便。

客观讲,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预超市和厂家之间的行为。虽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但是,目前对于超市乱收进店费的行为还没有罚则。笔者认为,不管销售商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行为严重影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妨碍经济社会良性有序发展,那么,政府就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其实,商品条码技术为超市带来极大便利,可以说超市是最大的受益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本是件好事,要把好事做好销售部门必须给力,切不可因小失大而误了好事。

产品质量直接关系每个消费者的健康及切身利益,关系相关企业的品牌口碑和美誉度,在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跨境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又同国际形象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日趋成熟并仍然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据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手机网民占比达96.3%,移动互联网主导地位强化;商务交易类应用保持高速增长。因而网购质量也成为近年来消费领域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当前消费者消费水平日益提升,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然而谈及质量,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由于缺乏专业的商品品质的检测相关知识及设备,通常无法直接辨别和判断商品质量的好坏,而只能通过品牌知名度、商品上海条码的规范程度、与同类竞争商品的价格高低比较、购买商品的商超店铺既往形成的口碑等等来进行大致判断。虽然不能简单凭借扫描商品条码直接判定出商品及企业信息真伪,然而商品条码却无时不刻不在为商品的质量保驾护航,在质量控制管理方面释放着它的巨大能量。

助力供应链物流标准化保障产品高效新鲜运达今年8月,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总体思路和目标中,明确指出要<从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切入,提高物流链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供应链各环节设施设备和信息数据的高效对接><建成并运行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供应链项目支持的重点企业肉菜、中药材、乳制品等重要产品追溯覆盖率达到80%,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通知》<鼓励商超利用gs1进行结算实现追溯功能,将产品追溯融入现有erp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系统与追溯系统的对接>。可见,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作为追溯方案的可行性已被我国相关主管部门高度认可,并给予了相关政策支持。GS1系统在推动供应链物流标准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GS1系统的<箱码(sscc)>应用在未来一段时间将迎来空前应用黄金时期,供应链价值将在零售业更好地体现,极大地满足对物流效率、商品新鲜程度日益挑剔的消费者。

最佳追溯解决方案搞定食品安全难题随着全球追溯技术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追溯在<避免危害,明确责任,快速召回>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获得认可。追溯体系的建立能够实现在食品生产流通全程理清职责,明晰各参与方的责任,并能有效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基于商品条码的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通过其成熟及系统的可扩展编码结构,可根据实际追溯需求增加批次号、序列号进行对商品的编码。同时,还能够利用商品条码对商品在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及零售等供应链各环节进程进行唯一标识、准确描述和详细记录,促使多方参与实现追溯信息的快速交换和无缝共享,已逐渐成为全球食品安全追溯领域中技术最全面、认证最权威的追溯标准,实现了食品生产全过程跟踪与追溯的技术保障。

全球范围秒速锁定商品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商品条码是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全球唯一身份标识,相当于商品在市场流通的<身份证>和<通行证>。不论在世界的哪个角落,哪个购物商超或网络平台,通过扫描商品条码,都可从超市系统或企业管理数据库中,在茫茫的商品海洋中快速查找到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商、规格、数量、价格、生产日期、防伪信息等,商品条码相当于进入数据库的<关键字索引>。这就避免了因搜索关键字与后台信息的不匹配导致的搜索效率低下,可以说,因为有了商品条码,能够做到秒速确定问题商品,为后续的问题解决争取了时间,有效避免了问题商品范围持续蔓延。

形成庞大<源数据>资源服务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当前成为各行业数据空前庞大,当消费者面对同一种商品多种销售渠道的多重信息,难免会产生困惑:到底哪种描述是最接近商品本身呢?商品网购界面的信息与实际购买的商品信息不一致,造成了<卖家秀>和<买家秀>的落差,也成为消费者网购体验差,投诉产生的重灾区。经销企业因为要考虑销售效益,难免会对商品的功用、效果等信息有夸大、美化的成分,导致信息<失真>。这时消费者如果产生质疑,如果能有来自生产厂商的一手真实信息,则能理智地对商品进行重新认知判断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有效地避免网购单纯看销售界面,内心期待太高导致的严重心理落差,减少网购纠纷。这里所说的来自生产厂商的一手信息,可以通过该商品条码来获取,即<源数据>,这部分信息由商品条码的注册企业(多为生产厂商)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数据平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自主通报和维护,具有来源可靠、权威专业、准确及时、全球通用等特点。该平台对接了国家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相当程度上有利于我国质量信用信息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利于我国零售领域形成<诚信为基,质量至上>的良好风尚。

二维码的规范化国际化助力跨境贸易良好发展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二维码这个酷似<黑白马赛克>的编码技术进入公众消费视野,商品上印制的二维码也日益多样化。近日,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牵头起草,全国物流信息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商品二维码》国家标准(GB/T33993-2017)发布,该标准规定了商品二维码的数据结构分类,每种分类都兼容现有商品条码的全部信息,因而实现了商品的二维码全球唯一标识,促进了我国二维码编码标识的规范化、国际化。在当前跨境贸易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解决了商品上的二维码标识无法实现国际互通的尴尬局面,同时实现了与二维码追溯、企业营销、防伪、线上线下互动等多种功能的结合,满足了不同行业、不同应用以及社会大众对商品二维码不同应用场景的需求,推动了我国二维码发展存在的碎片化、安全隐患、互不兼容等问题的有效解决。未来,商品二维码应用的标准化程度也将成为消费者判断商品品质的权重之一。

条码与质量在本质上可以说毫无关系,然而在实际生产、生活、消费中却无时不刻都在联系着。随着我国对商品编码标识标准化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物联网与自动识别技术发展的应用辐射范围更广,数据信息技术将渗透到商品零售的每个环节,条码与质量的关系将更加密切。未来,以商品条码为基础编码标识技术还将带给人们更多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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