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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商品条形码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上海谦如条形码代办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9 08:23:39

对于刚接触上海条码软件的朋友来说,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我做的流水条码数据或者数据库导入的数据,预览和打印的时候怎么只有一个?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经常会问打印设置中数据量设置了吗?有的说设置了,有的则是没有。接下来我们具体了解下条码软件中的数据量、标签份数以及结束页码各是指什么?

在条码软件打印设置中,有数据量的设置,如果条码数据是手动输入的,可以在数据量中手动输入需要打印的流水条码的数量即可批量生成。如果标签内容是数据库导入的,点击数据量后面的全部即可加载全部的信息。数据量指的是要打印的标签的个数。标签份数指的是一个标签重复打印多少份。要想一个标签重复打印两份或者三份的话,你可以处理一下你excel表中的数据,把想要打印两份或者三份的数据再在Excel表中复制两行或者三行,软件调用的是你Excel表中的数据,你EXcel表中有几份数据,打印出来就是几份。

或者借助一个数据处理工具,处理一下你Excel表中的数据,在进行导入打印,具体操作可以参考:标签打印软件如何是按不同标签打印不同份数。以上两种方法都可以实现的。有些客户说在打印设置中输入了数据量、标签份数,但是点击预览查看效果的时候,还是只有一条条码数据,咨询这个是怎么回事?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检查下软件中结束页码是多少?如果数据量、标签份数都设置了。但是开始页码和结束页码是1的话,打印一张是正确的。如果想要批量打印,可以点击结束页码后面的尾页,即可显示全部的数据。如果不想要打印全部的数据的话,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输入结束页码。这里输入结束页码为100:以上就是条码软件打印设置中关于数据量、标签份数、结束页码的区别,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软件设计一个条码标签,立马就能明白它们之前的不同之处了。有关打印设置中记忆页码和指定页码的介绍,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中打印设置页面参数详解。

条形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成的平行线图案,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条形码一般包涵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等许多信息。企业获取产品的条形码需要提供相应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值得指出的是,编码中心备案的商品信息包括产品包装形式、产品类型、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并不包括产品价格。

其实它是类似常见的二维码,其本身并不存储商品信息,它只是查询商品信息的入口。我们在用“支付宝”、“我查查”等APP扫描条形码时,其实是通过网络自动连接到产品编码中心的数据库里,查询并读取商品相应的数据信息,比如价格,规格,厂家等。而这个数据库,往往只是这些APP“自己”的数据库,而非编码机构官方的数据库,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同应用程序扫描相同的条形码,返回的信息在格式和内容上往往并不相同。

商品条形码如何办理?

申请商品条形码的流程:

1.提供营业执照,公章原件;

2.填写《中国商品上海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3.条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

4.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5.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办理周期为5-7个工作日;

中国商品上海条码申请流程中国商品条码申请资料申请商品条码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扫描件、填写条码申请登记表。签定协议双方通过友好的沟通,签定代理申请协议并支付相关申请费用。上报审核资料收集完毕后我方在当天或不过两天之内提交申请资料到审核。发放证书审核通情况下,当地编码会发放系统成员证书以及条码卡到您手中,发放方式有邮寄或自取。申请结束当拿到证书为止代表整个申请过程结束后期服务申请成功后开始为您的产品编码,制作条码,录入等技术服务。

常见问题一、条形码过期了怎么办?条形码的有效期是两年,到期之个月可进行续展,如果过期限,条形码自动注销,如果想要继续使用的话,只能重新办理。

二、拿到条形码怎么使用?获得中国条码核发的条码证书后,企业开始编制条形码并备案使用,若企业无法理解编码规则,我们帮您编制条形码,保证企业早日使用。

三、条形码不够用了怎么办?条形码一次申请是1000条,如果后期不够使用的话,可以由我们帮您向条码提出增码。一次增码的数量可以是五百或者一千。即不限制个数。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上海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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