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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检验和控制条码的印刷质量

作者:上海谦如条形码代办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7 08:54:5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上海条码在商品销售及流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电脑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条码正为商品销售和管理提供越来越多方便及快捷,所以掌握条码种类、应用和质量控制对印刷企业及生产产品厂家都显得迫切和重要。笔者对如何检验和控制条码的印刷质量总结了一些经验及看法。

一、条码的应用范围及印刷方法众所周知,条码已几乎应用于所有的产品包装上,有的甚至直接印刷在产品上。而产品包装方式千差万别,有纸制品、塑料包装、金属包装等等,产品形状及表面材料也各不相同,所以印刷条码的方式也不同。事实上所有的印刷方式都可以印刷条码,像胶印,凸印/柔性版印刷,凹印,丝网印刷和喷墨印刷等。对条码的印刷,不同的印刷方式有不同的控制方法,但检验方法是相同的。

二、条码的基本质量要求1.外观:条码符号表面整洁,无明显污垢,皱褶,残损或穿孔。条码符号中的数字、字母、特殊符号印刷完整,清晰,无二意性。条码符号无明显脱墨、污点、断线;条的边缘整齐,无明显弯曲变形。条码符号的墨色均匀,无明显差异。2.技术要求:符合样品所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对于这些技术要求,国家关于条码的标准都有详细的量化指标,具体项目包括:条(空)反射率,印刷对比度(PCS值/PrintContrastSignal):PCS=(Rl-Rd)/Rl式中Rl表示条码符号中空的反射率,Rd表示条码符号中条的反射率。

事实上,大部分条码阅读器(像QUICKCHECK400,XAMINER6500等等)都能自动计算PCS值。如果要自己计算,则需要用条码阅读笔分别测出空和条的反射率,然后代入上述公式求得PCS值,PCS值需要符合国家标准GB12904-1998规定的技术指标。原则上选择条和空的颜色要恰当,要尽量将条和空的反射密度值拉开,PCS值就不会有问题。所以这一项主要要求在设计时选择恰当的颜色,印刷过程控制好颜色。条(空)尺寸误差,可以用精度超过0.01mm的长度测量仪器。不过,这也是主要设计过程中的测试项目。

在实际过程中如果条或空尺寸不对,条码将不可读。国家标准对原胶片及印刷品条空的偏差都有严格的规定,如需要可以查找相关标准。现在,已有专门软件自动产生条码,像苹果机的MBC软件,所以现在条和空的尺寸不对现象不多见。两端空白区(QuietZone)尺寸不对情况相当普遍,因为有时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设计者很容易忽略此要求。其测量方法较简单,用精度为0.5mm的长度量器即可。

条高是指条码的长条高度,应不小于标准中条高尺寸的整数值,这一项弹性较大,所以量起来也较简单,但这一项不能通过条码阅读器来直接测得,因此设计时需谨慎。数字、字母应选用OCRB字符集(GB/T12508),这些供人识别的字符或字母应印刷在条码的下边并与相应的条码字符对应,其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条码以相同的倍率放大或缩小。这一项也是不能通过条码阅读器来直接测得,因此在设计时也需谨慎。

校验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对。译码的正确性,即条码的可读性,此项非常重要,必需借助条码阅读仪去判断。放大系数是指条码符号的长度尺寸与标准尺寸的比值。一般放大系数为0.80-2.00,只要用标准条码胶片一对便知。印刷厚度是指条码符号的条与空的厚度差,此差必须在0.1mm以下。也就是说印刷必需尽量均匀平整,只要用精度为0.01mm测厚仪就可测出。印刷位置需根据GB/T14257的规定进行目测。以上技术指标要求在设计条码时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和检查项目。

当用上海条码符号表示参与方位置编码时,应与参与方位置编码应用标识符(见GB/T16986)一起使用。条码符号采用UCC/EAN-128条码(见GB/T15425)。

参与方位置编码主要应用于条码符号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和电子数据交换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上海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条形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成的平行线图案,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条形码一般包涵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等许多信息。企业获取产品的条形码需要提供相应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值得指出的是,编码中心备案的商品信息包括产品包装形式、产品类型、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并不包括产品价格。

其实它是类似常见的二维码,其本身并不存储商品信息,它只是查询商品信息的入口。我们在用“支付宝”、“我查查”等APP扫描条形码时,其实是通过网络自动连接到产品编码中心的数据库里,查询并读取商品相应的数据信息,比如价格,规格,厂家等。而这个数据库,往往只是这些APP“自己”的数据库,而非编码机构官方的数据库,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同应用程序扫描相同的条形码,返回的信息在格式和内容上往往并不相同。

商品条形码如何办理?

申请商品条形码的流程:

1.提供营业执照,公章原件;

2.填写《中国商品上海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3.条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

4.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5.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办理周期为5-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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